2020年上半年,新冠疫情在全球持续肆虐,在限行、隔离、停工、封境等紧急举措的影响下,各国经济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疫情下法律如何更好地发挥功用,关系到经济的有效恢复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作为疫情中心城市的学子——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2017级博士研究生张阳受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赴澳大利亚联培访学,在2020年6月9日受墨尔本大学邀请就“疫情下中国破产问题的现状和司法应对”(COVID-19 and the Current State of Insolvency in China)进行了对谈,主持人为亚洲法中心Stacey Stele副教授,参与会议的还有墨尔本大学副校长、亚洲法中心主任Sarah Biddulph教授、墨尔本大学交易法中心主任Andrew Godwin副教授等十余名来自澳大利亚、日本及韩国的专家学者。
对谈伊始,张阳整体介绍了中国破产法的历史沿革和现有“半部破产法”的结构布局,对2007年生效的企业破产法进行了简要说明,并结合2020年6月颁布的《深圳经济特殊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分享了中国“个人破产法”立法的最新动向。然后,聚焦到疫情,张阳从破产案件申请数量的递增趋势出发,谈及新冠疫情对中国企业破产的现实影响。面对企业的这种困局,张阳指明中国创新性地从司法维度颁布与普通法系国家判例功能相近但性质不同的“典型案例”来具体指导特殊时期下的法院破产审判。紧接着围绕最高人民法院3月底颁布的8个典型案例,张阳又重点分享了两大特点:其一,案件类型多样,包括5个重整、1个清算、1个和解和1个执行转破产,反映了疫情下司法的能动性和灵活性,其二,案件以“恢复”型为主,破产企业的产品集中于口罩、消毒液、医疗设备等用于防控疫情的特殊物资,突出了司法推动复工复产过程中对特定企业困境的应急性的宽容导向。随后,张阳进一步说明,在破产典型案例之外,中国最高司法机关还在5月份颁布了司法文件《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其中第17-23条就破产审判的原则、推进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重整计划时间的延长、债权人的权利保障、债务人持续经营能力的支持以及信息化技术在破产审判的应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疫情期间破产企业的审判提供深入、合理的指引。最后,针对疫情期间破产审判是否受疫情影响而中断的问题,张阳认为疫情影响虽在,但受益于近年来破产审判信息化技术应用的推进,网上立案、移动微法院、远程开庭和云执行等逐步成熟,中国破产审理并未受疫情冲击而停摆。
据悉,墨尔本大学法学院是澳大利亚历史最悠久、综合排名长期居于世界前十的顶尖研究教学机构(2019年QS法学排名世界第6)。近年来,经济法研究所积极促进与境外高校的深度联系,在师生访学、研究合作、会议组织等方面国际化的拓展成效显著。
附 访谈简报链接:https://law.unimelb.edu.au/centres/alc/engagement/asian-legal-conversations-covid-19/finance-and-business/covid-19-and-the-current-state-of-insolvency-in-china/_noca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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