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通庭审直播网站有助引导理性舆论的形成

作者:北京晚报   邱伟 发布时间:2009-10-09 00:53:35         下一篇 上一篇

       9月16日,全国首家以案件庭审直播为主要内容的“北京法院直播网”正式开通,市民只要在互联网上输入网址,就可以随时随地旁听北京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目前,全国有越来越多的法院通过电视或者网络对庭审进行直播。

  记者输入网址http://bjfyzb.chinacourt.org进入“北京法院直播网”后看到,几家法院正在开庭审理的多起案件同时在该网站进行着直播。点击进入直播页面,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交锋”被记录成文字,以秒为单位进行着实时更新,文字左侧还配有法庭现场的图片,让人感受到一定的真实感和现场感。

  在首页上,这家以红色为基调的直播网站设置了直播预告、直播过程的实时发布以及直播回顾等栏目,在内容上还将庭审、访谈、现场等不同形式的直播分别列出,便于市民选择浏览。此外,网站还和中国法院网、央视网、法治中国等网站进行了链接,在这些网站上,可以看到北京法院一些案件庭审的视频直播。

  据北京高院副院长翟晶敏介绍,建立直播网站,不仅对加强法院的公开审判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提升法官办案水平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也使人民法院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更加方便。

  案例 家长诉强生侵犯知情权受热评

  强生的部分产品于今年3月被检出含有害物质二恶烷和甲醛,4岁孩子的母亲史女士将强生公司告上法庭,她一直为儿子使用强生生产的婴儿沐浴露,史女士认为强生对有毒成分未进行标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此案日前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直播网进行了图文直播。

  在法庭上,原告在调解环节提出,可以放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但要求强生在产品上标注产品含量,理由是包括《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都明确规定化妆品必须在外包装上标注所含成分。强生方则认为根据相关文件,在2009年10月1日前,化妆品企业可以沿用原来的包装,而无须加注该含量,并称原告的要求并无法律支持。法庭现场调解不成功,强生方拒绝律师调解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记者查看了直播评论,发现这一知名品牌婴儿产品的案件直播不但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而且引发了网友的争议。其中,支持原告立场的网友意见略占上风,一位网友在一句话评论中就使用了两个叹号,“原告律师,向你敬礼!现在的社会太需要你这样的人了,好样的!”也有网友认为这样的诉讼是在“挑刺”:“我们社会需要打击的是伪劣假冒产品,而不是完全没有一点瑕疵的工业生活品。”

  但此类言论立即遭到了反驳:“就是应该让所有经营该产品的商家必须强制性将这些不合格的指标告知用户,让用户自己判断。”

  还有些网友看完全部庭审直播,似乎并没有找到令自己满意的答案:“到底有没有毒?希望给个满意的答复!”

  争论 会不会导致舆论审判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首次提出要“规范庭审直播和转播”。

  实际上,庭审直播在国际范围内一直是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这其中的主要争议之一就是:庭审直播中媒体、专家、社会群众的介入和倾向性意见,会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从而产生舆论审判的现象。就如强生案直播的网友评论一样,如果审判者看到这些观点,是否会对他下判产生影响。另外,庭审网络直播有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肖像权之虞。

  对此,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刘东根认为,在我国庭审直播不会导致舆论审判,反而有助于引导理性舆论的形成。

  首先,既然我国宪法和法律将审判公开作为诉讼的基本制度,那么,媒体、专家、社会大众对公开审判的案件就有知情权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庭审直播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这种权利行使的可能。所以,我们不能以防止舆论审判的形成而反对庭审直播。

  其次,庭审最大程度的公开是引导理性舆论形成的一个重要的因素。非理性的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舆论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官的独立审判确实会造成不利的影响。而司法实践中,这些舆论的形成往往都与公众无法有效行使知情权,缺乏对案件事实的全面了解、缺乏对司法审判制度的了解密切相关。在此情况下,部分媒体和公众往往只有根据自己道听途说的所谓事实和自己对司法审判的朴素认识,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某些想象。

  如果通过庭审直播的方式,让更多的媒体和公众全面知悉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对司法审判制度有更为深入的了解,那么人们发表的意见肯定会更加客观、理性,也有助于消除社会公众对具体案件和司法工作的某些误解,从而有利于加强社会公众对判决结果的认同感。阳光不仅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最好的消除剂,庭审直播这种最大程度的司法公开逐步能引导社会公众发表更加理性、更有法律含量的言论。

  建议 直播不能成为舞台表演

  刘东根认为,庭审直播要想最大程度实现通过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认同,就不能搞选择性直播,不能将直播的主要作用定位于展示法院形象,更不能将直播搞成一个诉讼程序表演的舞台。虽然让所有依法公开审判的案件都进行庭审直播不现实,但哪些案件应当直播,不能全由法院说了算,也要适当考虑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一些社会关注高、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尽可能进行庭审直播。

  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担心庭审直播出问题而影响审判形象,就在庭审之前做大量的准备工作,这其中有一些工作违反诉讼法律制度、影响司法公正,如刑事案件中,法官和检察官在庭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导致先定后审,更有甚者法官向律师施加压力让其配合庭审直播。如果这样,庭审直播就纯粹成了诉讼程序的表演舞台,对司法公正是极大的破坏。

  同时,庭审直播案件的判决结果及判决书一定要全文在网络等媒体中公开,也就是庭审直播之后一定要有后续报道,如果能当庭宣判则更好,这样可以让社会公众对案件的庭审过程和判决结果进行全面的了解和监督,也更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形成。

文章出处:http://www.law-star.com/cacnew/200910/29004601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