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海涛副教授作“反垄断法承诺制度评析”专题讲座

作者:研究所网络中心 发布时间:2012-06-20 21:20:09         下一篇 上一篇

六月十九日下午,在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举办了一场题为“反垄断法制度评析”的讲座。主讲人为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校友焦海涛博士,主持人为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孙晋教授,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的冯果教授、熊伟教授、卞祥平副教授、张荣芳教授和喻术红教授参加了本次报告会,另外还有经济法专业部分博士生硕士生以及法学院部分本科生参加本次讲座。

焦海涛博士以去年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垄断案例为切入点,引出了反垄断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承诺制度,细细的考究了美国司法部的同意判决制度、欧共体的承诺决定制度等域外等同制度,对承诺制度进行了总结,提出了承诺制度是执行双方的和解,不依赖于严格的正式调查,也不对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做出定性。该制度具有降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成本,同时模糊执法更适用于本就存有争议的垄断行为的比较优势,因此,该制度得到执法双发的普遍欢迎。也基于此,该制度在许多国家许多实践中成为了普遍实践,部分发达国家通过该方式结案的反垄断法案例的概率非常高。当然,该制度也存有一定风险,如相对人能否得到平等的对待,利害关系人可能会受到执法机构的强迫陷入不利地位,执法机构也有可能放纵违法行为,有鼓励违法的嫌疑,降低民众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信任等等。但不能因为该制度存有风险,就拒绝引用该制度,实际上,中国已经不存在引入该制度的问题,因为《反垄断法》已经对该制度进行了规定,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在中国的法治环境下抑制其弊端,发扬其优势,更好的适用该制度。为此,焦海涛博士开出了自己的妙方——风险控制的方法,首先,应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包括实体上的限制和程序上的限制,实体方面,例如简单的、处罚依据不明确等类型的垄断案件可以适用该制度,相反违法严重的、具有典型意义的、非常复杂的案件必须予以排除;其次,程序方面,则要求已经展开调查并掌握了初步证据,相对人有和解的意愿,在操作程序上,执行双方平等,同时通过合适的方式公布信息,还必须兼顾到第三人和公共利益,满足比例原则的要求;最后,在后续的措施方面,执法机构还必须监督承诺的执行,执行者也应受到多重约束限制,在监管方面各国呈现出两种模式,专门监管和主动监管,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违反了承诺,调查还可以重新启动,重启一般是双向模式,即执法机关可以依职权重启,也可以由被调查对象主动申请重启。最后,焦海涛博士结合自己的理论,得出了结果在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的垄断案件是不适宜使用承诺制度。

随后,教研室的老师对焦海涛博士的讲座进行了评析,冯果教授类比了金融监管中和解制度和公司法上的司法解散制度,认为三者有一脉相通的法理,即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利益博弈,对焦海涛博士的研究方法和认真治学的态度表示欣赏,并提出我们法学院学生应当向焦海涛博士学习这种研究方法,对一个制度持续的关注和深层次的考察,这样可以取得更为丰硕的成果;喻术红教授认为需要对该制度引入的条件进行很好的把握等等等。教研室部分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对该讲座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并进行了交流。最后孙晋老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和评价,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余猛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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